二、應繳證明文件:
(一)高中職二年級至三年級或大學院校(含研究所、碩士班)二年級至四年級在學生前一學年(下同)術科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或校排40%(含)以上,且操行成績甲等以上(或八十分(含)以上) ;高中職一年級或大學院校(含研究所、碩士班)一年級新生以其入學考試或申請入學成績為之。如未能提出前述兩類(即在學或入學成績)成績證明文件者,得提出得獎紀錄以供審查。
(二)系所或教授推薦信。
(三)身分證影本、學生證影本、中低收入戶證明或相關證明家境清寒文件。
(四)申請書一份。
(五)檢附申請技藝之相關作品、照片或影片以供審查。
申請文件,若有不實或違反本設置辦法及其他法律規定者,經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得誰銷其獎助,並追繳已申領之金額。申請資料短缺或逾期者皆不受理,且不另行通知。錄取與否,概不退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