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(115年1月12日)函知,為重申落實性別平等精神,建請持續確實保障學生申請生理假之權益。
本校學生請假辦法第4條假別第三項規定,生理假:每個月以二日為原則,請假三日(含)以上者,應檢附健保局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之證明書或其它相關文件。
本校學生請假自107學年度第一學期起,請假簽核全面電子化。
自113學年度起,學生請假應事前親自辦理,如因特殊事故不能事前請假者,須於缺課日之後21日內(含例假日),補行請假手續。(第3條第二項)
所有請假事宜(含逾時請假),應於期末考週前完成。(第3條第三項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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